社会保险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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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7月10日,刘某入职位于北京的甲广告公司,工作岗位为业务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基本工资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2016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因市场萧条,王某整月未签一份业务单,甲公司于是向王某发放该月工资1590元。王某在收到工资后,认为甲广告公司向其少发了工资300元,甲公司则解释称300为个人所应支付的社保费,公司是有义务代扣代缴。由于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王某于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甲广告公司补发300元。经审查,当地劳劢监察部门做出决定,责令甲广告公司在5日内向王某补发工资300元。
总结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关于甲广告公司是否应当补发300元,本案中,由于王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故其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北京相关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故该广告公司擅自在最低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
来源:三茅网